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
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,四川省委、四川省政府的十项规定,以及泸州市委、市政府的十二项规定,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活动,加强内部管理,厉行节约、反对铺张浪费,根据《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要求
(一)本办法所称公务,主要是指上级领导、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、检查指导、考察调研、出席会议、联系业务、合作交流等公务活动。
(二)公务接待要有礼、有节,有利公务、简化礼仪、厉行节约,做到热情、大方、周到、细致。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,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进行校内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相互吃请;禁止在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,用公款相互吃请;禁止报销接待同学、同乡、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和礼品;禁止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。
各部门协助本系统、本行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工作座谈、学术讨论、经验交流、项目洽谈等各种会议,学校原则上不举行接待活动。会议用车、食宿、文印、通讯等涉及的有关费用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从会务费列支,学院鼓励“以会养会”,一律不予经费补贴。
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
(一)严格执行中央、省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,本着有利工作、杜绝浪费、勤俭节约、热情周到的原则,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。
(二)根据宾客的情况、来院的工作内容等,实行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,做好公务接待工作,并做到力求从简,不搞层层陪同。
(三)公务接待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,由办公室按照分工进行安排。
(四)接待国内重要来宾和有院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,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,对口接待部门协助。对涉外宾客接待活动,要严格按照国家外交部礼宾司有关礼仪规定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。
(五)按照对口接待原则,凡因公需要到有关部门的宾客,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待。如需会见或约见院领导时,应事先与办公室联系,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。
(六)不涉及院外人员的院内会议不安排就餐。
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。接待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,按照“先审批、后接待”的管理程序,填写《公务接待审批单》,由院领导审批。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,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。
第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。如实反映接待对象、公务活动、接待费用等情况。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,经院领导审签后,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。公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职务,公务活动项目、时间、场所、费用等明细。
第六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。一般情况,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。接待各类检查组、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,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。
第七条 公务接待规格和程序
(一)根据来宾的情况和工作性质,按以下规定进行接待:
1.省(部)级单位、厅(局)级单位的领导、兄弟院校领导(正职)或其他重要来宾因公来校,由书记或院长及有关院领导接待,办公室负责安排。
2.处(县)级单位的领导、兄弟院校领导(副职)因公来校,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接待,需要书记或院长出面的,由办公室协调安排。
3.其他领导因公来校,原则上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。如确需学院有关领导接待的,须事先报办公室,由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。但院领导原则上不陪同,不陪餐。
(二)一般接待程序
1.领导会见;2. 学院情况介绍;3. 座谈交流;4. 参观校园;5. 根据需要安排食宿。
第八条 具体接待事项要求
(一)制定接待方案 院级公务活动由学院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,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;非院级公务活动接待方案由承办部门负责制定,报分管领导审定。外事接待方案由承办部门拟定方案并报办公室审定。接待方案应包括来访(会议)时间、人员简介、来访(会议)目的、接待准备,参观、会见、用餐、住宿、经费预算等内容。经费支出要精打细算,坚决杜绝奢侈浪费。
(二)会见 根据参加人员多少或会议形式安排适当的会议室,并准备桌牌、话筒等,会议室除茶水外不安排其他饮料。
(三)住宿 凡公务来校的宾客,住宿费用自理。需要学院为其联系住宿的,由办公室协调安排。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有关规定,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,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,执行协议价格。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。
(四)用餐
1. 来客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就餐者,由接待单位向办公室申请,由办公室向院领导请示获批准后,根据《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和泸州市有关规定进行安排。
2. 需以学院名义接待的,经院领导批准后,接待标准由办公室根据《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和泸州市有关规定安排。
3.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,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,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4. 凡不按规定审批安排就餐的,餐费由个人自付。
(六)参观考察 一般安排参观校园,宾客如需参观图书馆、实验室、学生公寓等,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。
(七)宣传报道 对于各种公务活动,各接待部门应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,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,充分利用院内媒体做好宣传报道。
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。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,应当及时结算。所有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按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、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,“三单”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,财务部门不得报销。
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依据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、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。
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,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。
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,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二条 学院因招生、就业、校企合作、校友回校、举办讲座、项目洽谈等事关学院发展的特殊事项,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补充办法,但应明确标准,控制经费总额,注重实际效果,加强审批管理,强化审计监督,杜绝奢侈浪费。严禁扩大接待范围、增加接待项目,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。
第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,以身作则,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。对于巧立名目、内部请吃、私客公请等违纪部门和责任人,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